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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2283号 原告: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 被告: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第三人:徐州某某网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办公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某某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