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170号 原告: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一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88号1栋15-1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川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铁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872.8元;2、判令中铁公司不支付**扣发工资6908.59元;3、判令中铁公司不支付**2021年年终奖30000元;4、判令中铁公司不支付**2022年1月工资5986.84元。事实及理由:中铁公司系专门在海外从事工程业务的公司,因**为外贸英语专业毕业,系公司海外业务急需专业。2008年7月,**入职中铁国际安哥拉分公司从事翻译工作。后因个人家庭生活需要申请回国工作,公司考虑其实际情况后同意其暂时回国工作。2021年9月,因海外业务发展急需翻译人员,中铁国际安哥拉分公司先后两次提出要求**返回原工作岗位,**拒不到岗工作,严重影响了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也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2021年12月28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铁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铁公司认为**拒绝合理调岗,既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开展,也违反了公司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2〕0050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中铁公司不服该裁决书,故诉至法院。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只有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优先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社保的缴纳都是在该地址。三、中铁公司只有注册地在北京,而办事机构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四、涉案的考勤、打卡等证据材料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中铁公司在其注册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一层107室并未实际办公。中铁公司主张涉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虽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但中铁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其他区域无办公地点,并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及地图定位图片。经质证,**对此不予认可,称中铁公司的办公地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并提交了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分公司与案外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办公场所的视频资料。经质证,中铁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经询问,中铁公司称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哥拉分公司系其公司在海外注册的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中铁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但其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且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亦未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