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5800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高新区求是大道67号高新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
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水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3527896。
法定代表人毕彦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庆,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中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夏千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张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