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61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鑫源盛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三十八号401、403室。
法定代表人:尹如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海,男,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鑫源盛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京0101民初61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足部分以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折抵。现申请人北京鑫源盛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源盛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方空间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孟卫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常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