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21民初5012号
原告:***,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锦江镇石湖村三二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077711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金辉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8元,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