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222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为浮梁县森林消防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27442768949。
法定代表人:程春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林,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西省金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锦江镇石湖三二0国道旁,企业信用代码:913609230607771107。
法定代表人:傅利华。
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浮)应急罚[202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浮梁县应急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应急管理局撤回对(浮)应急罚[202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燕
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
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余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