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27民初1138号
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坛下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城西李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德帆预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