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特317号 申请人: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名城广场)2号楼1**7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8层80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申请人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燃公司)、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燃成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7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在考察期间不满足公司用人标准,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亦不存在需提前告知的问题。2.关于2月份工资问题,公司原计划于2020年2月3日开工,但因疫情原因推迟,考虑到***已熟悉公司业务及流程,计划对其第二次培训即2020年2月12日至2月28日,经再次核查不满足公司有工人标准,故公司决定不继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月份工资只应发放2月12日至28日的工资。3.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工作岗位为销售,该岗位机动时间较多,公司未向***提出加班要求,***也未提出加班申请。且根据***提交的工作日报表查看,其工作期间提交的出差日志与后期提交的出差报表前后不相符。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77号仲裁裁决:博燃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加班工资4845.98元、2020年2月工资3500元;***请求支付社保补偿3500元的主张,不予处理;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查期间,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出差计划表和实际的行程路线,拟证明***在出差期间时间是自我安排的,并不是公司安排的,***计划和实际的形成不一致,并不存在加班问题。***发表质证意见称,出差计划表和其制作的是一致的,但实际地点其无法确认,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提交了以下证据:钉钉群里袁总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的工作安排,拟证明疫情期间***是上了班的,2月份工资应当支付。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可,但这是自我安排学习的通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委未查明事实致适用法律错误,博燃公司、博燃成都分公司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博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剑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