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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人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执17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9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人防器材厂,组织机构代码10417324-8,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京福高速公路静海出口西侧。 本院于2019年04月29日以(2019)鲁0687执保87号保全裁定对天津市人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天津市人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人防器材厂在中国农业银行02×××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