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7执17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9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人防器材厂,组织机构代码10417324-8,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京福高速公路静海出口西侧。
本院于2019年04月29日以(2019)鲁0687执保87号保全裁定对天津市人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天津市人防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人防器材厂在中国农业银行02×××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