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4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79392917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米科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9262792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16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缴纳保证金16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海阳三普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价值共计16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