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辅仁医院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辅仁医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辅仁医院(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00 0698)和***(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住房城建支行,账号为62×××09)名下银行存款或**、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信息:1.兰州辅仁医院名下车辆甘A×××**、车辆型号SY5033XJH-W1SBH,甘A×××**,车辆型号SY5038XJHL-M1S1BH;2.***名下车辆甘A×××**,车辆型号FV7201TFCVTG),总计1172851.6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172851.64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030301046020210000085)。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兰州辅仁医院、***名下银行存款或**、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同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兰州辅仁医院(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98)和***(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兰州住房城建支行,账号为62×××33 09)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2.**兰州辅仁医院名下金杯牌小型汽车(1.车辆型号SY5033XJH-W1SBH,车牌号甘A×××**;2.车辆型号SY5038XJHL-M1S1BH,车牌号甘A×××**); 3.*****名下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甘A×××**,车辆型号FV7201TFCVTG); 上述冻结、**财产合计1172851.6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