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辅仁医院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91民初2385号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花板桥下王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辅仁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通天河街999号。 投资人:***。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住该区。 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翊鑫公司”)与被告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翊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辅仁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翊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翊鑫公司与兰州辅仁医院签订的《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2.判令兰州辅仁医院、***返还保证金950000元、经济损失100000元、利息损失73594.60元(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为73594.60元)和差旅费39257.04元、误工费10000元,合计1172851.64元;3.判令兰州辅仁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4日,兰州辅仁医院将该医院总院后勤楼、科研楼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翊鑫公司,并与翊鑫公司签订《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上述工程***公司承包,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图、效果图包含的内容施工,工程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2019年1月10日,双方开会形成了会议纪要,兰州辅仁医院承诺2019年1月25日完成所有图纸,清除障碍和办理手续,****公司2019年3月份顺利动工。***代表兰州辅仁医院出席会议。合同签订前后,翊鑫公司按照兰州辅仁医院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950000元作为装修合同保证金。后因兰州辅仁医院的资金一直未到位,装修合同无法履行。2019年4月3日,翊鑫公司多次催讨后,兰州辅仁医院、***补签了欠条,明确其尚欠翊鑫公司950000元装修保证金,且逾期归还自愿承担100000元经济损失。但至今为止,兰州辅仁医院、***分文未还,故翊鑫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兰州辅仁医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日,翊鑫公司为与兰州辅仁医院达成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兰州辅仁医院总经理***指示,***公司现场负责人***账户将950000元工程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其中兰州辅仁医院账户汇入250000元,***账户汇入700000元(2018年12月2日汇入250000元、2018年12月4日汇入450000元)。2018年12月4日,翊鑫公司与兰州辅仁医院签订《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兰州辅仁医院将该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翊鑫公司,翊鑫公司以双方确认后的效果图、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施工,工期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兰州辅仁医院未及时将装修图纸交付给翊鑫公司。2019年1月10日,双方与设计单位开会解决施工图纸问题,设计方保证于1月25日拿出完整的设计图纸,兰州辅仁医院保证3月份保障翊鑫公司正常施工,会议签到册由***代表兰州辅仁医院签字**,翊鑫公司由**、***等人签字。后设计图纸始终未能出具,案涉工程无法施工。2019年4月3日,******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付清950000元,如未按期付款,自愿承担100000元经济损失。2019年5月20日,***再次出具***一份,承诺(保证金)医院入账450000元,已支付200000元,借支***的500000元,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清楚借款事项,医院支付250000元,如到期医院未支付,***有义务协助退还,2019年4月5日签订的欠款协议上的100000元有效。 另查明,翊鑫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支出案件申请费5000元及保函费1404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会议记录、欠条、***、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保函费发票及当事人庭审**。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中,翊鑫公司与兰州辅仁医院达成的《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后合同实际不能履行,***作为兰州辅仁医院总经理出具的欠条及***均是双方就合同解除后对保证金如何处理的承诺,该承诺真实有效,故翊鑫公司诉请解除与兰州辅仁医院签订的《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3日。因***系职务行为,故***不承担付款责任。兰州辅仁医院未退还保证金,兰州辅仁医院应按照其总经理***的承诺退还保证金并支付100000元违约金。至***公司诉请的利息损失、差旅费、误工费,因本院已支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已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兰州辅仁医院未按照承诺退还保证金,致使翊鑫公司起诉并支付了案件申请***函费,故案件申请***函费应由兰州辅仁医院承担。 综上所述,翊鑫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辅仁医院与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兰州辅仁医院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合同》于2019年4月3日起解除; 二、兰州辅仁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9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及保函费1404元,合计1051404元; 三、驳回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67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2678元,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5元,兰州辅仁医院负担11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