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含光路125号当代滨江苑11栋公寓、12栋2202、2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花板桥下王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