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含光路125号当代滨江苑11栋公寓、12栋2202、2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琵琶王路花板桥下王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湖南联合众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