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781财保18号
原告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闽0781民初181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镇××村××排××号的房产(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2021年2月2日,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经本院确认,之后本院制作了(2020)闽0781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故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房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邵武联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邵武市××镇××村××排××号门卫房【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5号】、综合楼【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6号】、配电室【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7号】、生产车间【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8号】、养护室【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9号】、堆料厂房【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0号】、设备房【不动产权证:闽(2020)邵武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荣建
书记员 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