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6民初3630号 申请人:济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水屯路29号3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171839,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金泉大厦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