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260号之二
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2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7689281J。
法定代表人:赵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红庙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GB6N7K。
法定代表人:李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虎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金泉大厦B座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171839。
法定代表人:陈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官松,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李虎成、山东德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9008元,由原告北京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