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执保90号
申请人: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任学芬。
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金泉大厦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之伟。
申请人山东龙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