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94号
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某某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曰立案。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