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22民初782号之二
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270140127X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太平街(旧水务局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2701405342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杜尔伯特西大街5号。
负责人:***。
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5,80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故由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50元,多收案件受理费4,658元退还给原告化德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