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内蒙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103执1731号 内蒙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3民初42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46754.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68元.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3民初426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46754.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868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870126.6元,执行费10868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缴纳。至此,内蒙古弘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103民初4263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