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知民初97号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