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502民初174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负责人:李某某。
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泰兴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