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内0626民初852号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8077XH,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2241373T,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吉尔特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人民币281333.96元;2.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9332.02元;3.裁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长期业务合作并签订合同编号为JDYS-JCT-2022《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带压堵漏维修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全厂承压管道及管件的带压堵漏维修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等内容,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办理结算和支付施工款项,但被告始终不予配合,并拒绝支付款项。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修理款281333.96元。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0000元;剩余的41333.96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给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给付,则视为剩余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4.99元,由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04.9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