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6执12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安达工业园区利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吉尔特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72241373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26民初85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乌审旗法院执行局执行案件较多。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