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03民初388号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区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胜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