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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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1执4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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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安达工业园立达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漫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江达扬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0元。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审计、悬赏、拘留等措施。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5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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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钟长亮
审判员  刘 铁
审判员  秦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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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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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石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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