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大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296727769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500号三维商城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MA73585B3D,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长安路江能佳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兰州大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中药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22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357元,其中819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3160元作为执行费打入本院诉讼费账户。202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以物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暂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2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