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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井冈山义门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1326财保330号 申请人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华强,局长。 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山义门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企业集团石市口分场田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7QU59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黄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HPTU8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义门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花园A区办公楼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THHX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黎川县。 被申请人刘梓叶,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市。 被申请人***,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申请人**财,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地区。 被申请人***,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省北流市。 申请人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山义门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义门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梓叶、***、**财、***、***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月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申请人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井冈山义门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银行存款4000万(账号:15×××8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