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终2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化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风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喜,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件路28公桩处/div>

法定代表人:罗培富,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西南联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田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广博。

上诉人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西南联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7元,减半收取11903.50元,由上诉人四川汇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润

审 判 员  陈志彬

审 判 员  聂华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倩影

书 记 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