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18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飞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素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9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四川飞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18)川1102民初3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539.46平方米、139.94平方米、819.01平方米;权证号分别为:企业×××、×××、×××)。现申请执行人四川飞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号商业房屋(建筑面积:539.46平方米;权证号:企业×××)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号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39.94平方米;权证号:企业×××)的查封;
三、解除对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号、×××、×××、×××、×××商业房屋(建筑面积:819.01平方米;权证号:企业×××)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