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赵某、刘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92民初298号 原告:赵某,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C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D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A公司、B公司、C公司与第三人D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