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北佳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66号11号楼二层2006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77680850B
法定代表人董小蒙,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02920M
法定代表人张满苍,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甲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85159X
负责人乔梁,院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北佳通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北佳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机电公司”)、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首钢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21)京0107执33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案款1 799 853元及受让债权、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于同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总对总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首钢机电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50038.33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首钢设计院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14759.86元,以上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中北佳通公司账户发还;冻结被执行人首钢机电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首钢设计院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本金1 799 853元及受让债权、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9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