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7334号
原告:***,女,1967年3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法定代表人:张满苍。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补缴***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原告在申请退休时发现没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遂至石景山区被告处要求补缴,但被告仅同意代办补缴工作,不同意执行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要求原告个人承担按文件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受法律明文规定限制,***要求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