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督15号
申请人:北京华正国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荣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满苍。
申请人北京华正国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华正国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华正国天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支付令,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审 判 员 杨小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