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335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02920M
法定代表人:张满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军,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27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之前,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京0107民初229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7民初2298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吴朝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