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5民初1044号
原告: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凉水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78843972U。
法定代表人:胡岛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
法定代表人:谢小进。
被告:吴刚,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66元,减半收取1107.33元,由原告重庆市胡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 道 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智涛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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