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5民初6242号
原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
法定代表人:谢小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仕武,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容,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双桂大道**立城香山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FJLHXW。
法定代表人:杨效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昌公司”)与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香韵华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在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立城香韵华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55635.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工程价款本金7055635.5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三倍支付,支付至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建设项目内原告施工建设的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5日签订了《立城香韵华府项目-外墙保温一体装饰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建了被告立城香韵华府项目中1#楼-10#楼相连商业(含相连骑楼部分)等所涉及的保温装饰工程,共计建筑工程总面积为85430.15平方米。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规定的建设内容。经过验收结算,结算金额为19458261.83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立城香韵华府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属实,被告方没有异议,但没有资金支付案涉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5日签订了《立城香韵华府项目-外墙保温一体装饰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承建了被告立城香韵华府项目中1#楼-10#楼相连商业(含相连骑楼部分)等所涉及的保温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及内容、工期、合同金额及综合单价、竣工结算、合同价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等内容。工程建筑面积约为85430.15㎡,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16603568元(大写壹仟陆佰陆拾万叁仟伍佰陆拾捌元整)。结算总价=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规定按装饰实际面积。乙方(原告)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结算,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留3%的质保金,质保期5年,每年支付0.6%,不计利息。如甲方(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原告)支付工程款,超过15天后,甲方应以应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且乙方有权停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在2021年10月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结算报告。报告显示,工程总款为19458261.83元。迄今为止,被告已经支付共计12402626.24元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该工程的工程款7055635.59元未付,该款包含应当扣除的总工程款3%的质保金,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称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立城香韵华府公司将立城香韵华府项目中1#楼-10#楼相连商业(含相连骑楼部分)等所涉及的保温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邦昌公司,原告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后,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经过双方结算及对账,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7055635.59元未付,因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尚欠的扣除质保金的所有工程款。质保金为19458261.83元×3%=583747.85元。被告现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9458261.83元-12402626.24元-(19458261.83元×3%)=6471887.7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和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本院按照以下方式支持,即以6471887.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权,因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结算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原告请求的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71887.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71887.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被告重庆立城香韵华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6471887.74元,对被告的立城香韵华府项目中1#楼-10#楼外墙保温一体装饰工程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89.44元,减半收取30594.7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白 在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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