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5执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
法定代表人:谢小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豪威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工业园区双桂组团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6AAN5F。
法定代表人叶惠民,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豪威尔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5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豪威尔塑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院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豪威尔塑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梁平区双桂街道工业大道的厂房一处,其名下的房产、土地正另案处置中。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登记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执3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邓先富
审判员 曾永雄
审判员 向承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