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5执保196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
法定代表人:谢小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宝存,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05216558M。
法定代表人:贺有才,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6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房屋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渝0155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重庆巨源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保全,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案外人伍修文登记的位于梁平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行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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