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1民初2539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滑石芭蕉村天子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602MA6GKLRL24。
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人,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4547J。
法定代表人:谢小进。
被告:重庆新宏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9KBW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该区。
被告:倪川涪,男,汉族,1995年12月30日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该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7日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该区。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宏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2896.5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