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3民初176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表兄。 被告: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上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生于1948年6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