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106民初14017号
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南陵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成都某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祥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责任人:唐某某。
被告:都江堰市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邸某。
被告:某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陵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润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成都某绿化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分公司、都江堰市环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某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3年4月11日,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2902元,公告费300元,合
计3202元,由原告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