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上街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812X2。
法定代表人:毛洪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莎,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1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7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