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执异2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上街353号。

法定代表人:毛洪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秀莲,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华村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白路2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8975975D。

法定代表人:毕郑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大学城鹏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93503163。

法定代表人:毕郑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润天恒业置业发展(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福建省平潭县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3804。

执行事务合伙人:信德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庆公司)、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怡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宝公司)、润天恒业置业发展(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天企业)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庆公司)、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怡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三人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宝公司)、润天恒业置业发展(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天企业)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怡中公司称,怡中公司与润鼎公司、润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2020)川01民终3983号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崇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84执2072号。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润鼎公司企业年报信息显示:润天企业认缴出资7,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7年10月31日,实缴出资额仅为138万元;嘉联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37年10月31日,实缴出资额为0万元。因润鼎公司、润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崇州法院已经作出终本裁定,表示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润鼎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现润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润天企业、嘉联公司作为润鼎公司的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根据相关规定,应对润鼎公司的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苏宝公司未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申请将嘉联公司、苏宝公司、润天企业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润鼎公司的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经审查查明,因润鼎公司、润庆公司未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川01民终39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怡中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成都市中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执行案号(2020)川0184执2072号。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控到润鼎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润鼎公司系2017年2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为江苏润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恒公司)、苏宝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润恒公司认缴出资9,000万元,苏宝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16日,润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苏宝公司将其持有润鼎公司10%的股份转让给润天企业,润恒公司将其持有润鼎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润天企业,同意接受润天企业为新股东,转让后,润恒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润天恒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7,0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7年10月31日。2018年10月8日,润恒公司名称变更为嘉联公司。2019年3月22日,润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变更股东为嘉联公司、润天企业,变更后,嘉联公司认缴出资3,000万元,润天恒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7,0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37年10月31日。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变更的内容均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或备案。审查过程中,经核实,仅有润天企业实缴出资138万元。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39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0)川0184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84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工商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润天企业、嘉联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显示的事实,润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对股东出资不加速到期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失衡。因此,怡中公司请求润天企业、嘉联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当追加润天企业、嘉联公司为本院(2020)川0184执20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苏宝公司作为公司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在其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润天恒业置业发展(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20)川0184执20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的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向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缴纳的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向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四、润天恒业置业发展(平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缴纳的出资5,882万元范围内与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未缴纳的出资980万元范围内与南京苏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四川怡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羊 虎

审 判 员  倪望博

审 判 员  李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月

书 记 员  钟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