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6774号
申请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沙渠镇大桥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5253417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BDHP8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南河街58号同森锦樾D地块1栋1-43-2号【预售许可证号:德2021房预售证第032号】及同森锦樾D地块1栋1-43-3号【预售许可证号:德2021房预售证第032号】房屋两套,以2764933.63元为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出具保险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德阳达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南河街58号同森锦樾D地块1栋1-43-2号【预售许可证号:德2021房预售证第032号】及同森锦樾D地块1栋1-43-3号【预售许可证号:德2021房预售证第032号】房屋两套,以2764933.63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