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90号之三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良,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松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MA6292F69X。
法定代表人:刘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春澜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452XL。
法定代表人:俞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攀,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永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谯家坟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3270207750。
法定代表人:李碧清,董事长。
第三人:南充市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291191W。
法定代表人:杨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经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579641973A。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火磊,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南充市国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2号2幢3单元1层4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四川恒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浩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空洞山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3MA62923Y15。
法定代表人:余林,经理。
第三人: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4组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3MA63MRBQ7H。
经营者:唐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充市鑫隆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镇罗新路嘉兴机械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工业园区沙渠镇大桥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充逸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南充市高坪区永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充市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市国旺机械有限公司、南充浩宇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诚江钢管租赁部、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强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准予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涉转让债权已恢复由原债权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享有、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已消灭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00元,减半收取计14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鑫平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廖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