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
负责人:李卫星,行长。
被执行人:会理县宏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矮郎乡老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陆文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东方浩远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方浩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罗洪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东方浩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洪友,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盐源伯特利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双河乡慢坡子。
法定代表人:朱斌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盐边县宏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新九乡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罗洪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天会,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杨法德,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朱斌,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会理县宏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方浩远矿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方浩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东方浩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罗洪友(身份证号码:510422196206××××)、盐源伯特利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宏缘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天会(身份证号码:510411196608××××)、杨法德(身份证号码:330722196501××××)、朱斌(身份证号码:51040219620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681514.84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荣文
审 判 员 石 波
审 判 员 侯 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吉 坤
书 记 员 曾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