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7735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江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成都市某某线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