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433号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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