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433号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