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54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09878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